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jīng)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chǎn)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規(guī)定。 此法條采用列舉加兜底方式表述,前7條是絕對記載事項,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第8條自愿記載的其他事項。股東在章程上簽字或蓋章表示同意該文本,承認了該章程表達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