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是市場主體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種措施。當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后,我們應當注意些什么?針對這一問題,筆者對幾種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梳理。 第一,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后,申請人應及時查明駁回理由,積極采取應對策略。從我國目前的商標注冊申請平均審查周期來看,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行使)會在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4個半月左右審查完畢,符合我國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不符合我國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會通過發(fā)送商標駁回通知書的方式告知。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后,申請人首先需要了解駁回原因,涉及我國商標法絕對理由條款的,需核查是否存在此種情形;涉及我國商標法相對理由條款的,需核查具體所載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具體情形;涉及我國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則需核查是否存在類似情況,通過具體的核查結果與認知來選擇應對策略。 第二,認同駁回理由或不再爭取,即商標申請人同意商標駁回通知書中的駁回理由或認為沒必要繼續(xù)對申請注冊商標進行爭取,則申請人無需對商標駁回通知書進行處理。根據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法定期限屆滿,商標申請人對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在部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被駁回,申請人對于駁回部分未提起駁回復審程序,則對初步審定公告部分項目繼續(xù)按照原程序進入初審公告程序。 第三,對商標駁回通知書中的駁回理由不服,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以商標駁回通知書中的具體駁回理由為基礎展開復審理由的具體撰寫,并結合具體案情適當提交證據材料。如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在先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時,申請人可針對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商標標識是否近似展開復審;若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等特點時,則需要具體將申請商標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等特點進行逐一比對指明并非此情形等。商標駁回復審除了基礎剖析駁回理由之外,還涉及對申請商標信息的全面核查、案件特殊情況的追溯以及為了提高復審通過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內容,作為一項決定商標能否獲準注冊的專業(yè)工作,建議委托專業(yè)律師完成。 第四,提交的駁回復審申請未能獲得支持,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申請人。商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申請人如果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復審決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與適用上述規(guī)定時需注意以下問題:申請人自行申請復審時,以其自身收到復審決定書即為收到;在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為申請復審時,則以代理機構收到即視為申請人收到。駁回復審決定書以中國郵政掛號信方式寄送,信封正面郵戳為官方寄出時間,信封背面郵戳即為“收到之日”時間,并不是指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實際取得”的時間。以駁回復審決定書郵寄信封背面郵戳為2024年3月23日為例,則申請人最遲可在2024年4月22日當天針對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