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jù)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xiàn)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fā)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jù)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jù)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www.ssjypt.cn)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guī)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xié)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xiàn),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jù)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