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chǎn),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chǎn)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于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jīng)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中第五種情況:“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所以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其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神情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分公司簽訂合同,總公司起訴可以嗎? 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