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安全事故分為幾類 (1)按事故的原因及性質分類:從建筑活動的特點及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來看,建筑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四類,即生產(chǎn)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huán)境事故。 (2)按事故類別分類:按事故類別分,可以分為14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透水、爆炸、中毒、窒息、其他傷害。 (3)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可以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 二、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誰來承擔 施工單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根據(jù)我國相關規(guī)定,施工企業(yè)即廠方,需要對建筑安全生產(chǎn)承擔責任,如果廠方對用電管理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要承擔一定責任。 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xié)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受害人來說,您和廠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并根據(jù)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安全事故的鑒定流程 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xiàn)。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jù)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y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chǎn)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鑒定時限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重新檢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建筑安全事故分為幾類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