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決議作出后有效期為多長時間? 根據(jù)《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guī)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shù),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股東大會的類型有哪些?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1、年度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guī)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審查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審查分紅方案,以及其他股東大會的常規(guī)事項,如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等等。 2、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fā)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0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shù)不足本法規(guī)定人數(shù)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的經(jīng)營管理的規(guī)定中,一般遇到一些重大的事項的,都是要經(jīng)過股東大會的決議的,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議一旦確定,就可以對公司產(chǎn)生效力,但是如果是參加大會的股東之間約定有時間期限的話,此時也是可以按照約定處理的。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股東會決議作出后有效期為多長時間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