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 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承擔賠償?shù)呢熑涡袨槭且袚r償?shù)呢熑蔚,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shù)呢熑巍G楣?jié)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guī)定。 商標侵權的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fā)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問題探討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