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權制衡 股權制衡是指控制權由幾個大股東分享,通過內部牽制,使得任何一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控制的決策,達到大股東相互監(jiān)督的股權安排模式,既能保留股權相對集中的優(yōu)勢,又能有效抑制大股東對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股權制衡程度越高,外部股東相對于控股股東的勢力就越強,相應地外部股東監(jiān)督的動機和能力也就越強,控股股東侵害的能力越弱,從而股權制衡對維護企業(yè)價值的積極作用的效果就越好?梢哉J為,在合理限度內公司價值會隨著股權制衡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但是股權制衡程度的盲目增大,反而會對公司價值產生負面影響。這是因為股權制衡度過高,大股東之間更容易產生矛盾沖突甚至權力爭斗,導致公司決策效率損失,公司價值下降。從另一個角度來講,股權制衡的程度過高,意味著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權比重下降,導致其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激勵不足,降低其勤勉盡職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更容易形成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超強控制,產生更大的代理矛盾,增加代理成本,最終導致上市公司價值的下降。 股權制衡對企業(yè)價值的影響 關于股權制衡的股權結構對企業(yè)價值影響的研究不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還沒有統一的結論。孫永祥、黃祖輝提出與股權高度集中和股權高度分散相結合的結構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對控股股東,并且有其他大股東存在的股權結構最有利于公司經營激勵、收購兼并、代理權競爭、監(jiān)督機制作用的發(fā)揮,也就是說股權制衡有利于公司價值的提高。勵以寧提出比“一股獨大”更好的股權結構是“多股制衡”,認為有幾個持股相對較多的大股東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從而實現企業(yè)的長遠目標。丁成通過研究2001年度滬深兩市所有上市公司的“受譴責”情況和股權結構數據,得出結論:未受譴責類公司相比較受譴責類公司,其股權結構更加趨于多元化和分散化,股權制衡的程度相對較高,公司治理也相對較規(guī)范。也就是說,治理差的公司沒有相對較好的股權制衡結構,而較好的公司治理則有相對較好的股權制衡結構,其理由是相對制衡的股權結構能夠使各利益方的意志都得到充分的體現。黃渝祥等在定義了股權制衡度的基礎上,認為股權集中條件下的股權制衡,是抑制大股東掠奪、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重要方式,也是短期內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可行的方法,使各大股東有能力、也有動力從內部根本上抑制大股東的掠奪,形成互相監(jiān)督態(tài)勢,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認為股權制衡度在2.13~3.09之間的情況下,股權制衡的效果最好。朱武祥、宋勇一直堅持股權結構無關的觀點,但是在國家對策和對策研究層面上則推崇股權制衡。陳信元、汪輝通過建立模型、檢驗模型得出結論:股權制衡公司的公司價值顯著高于聯盟型公司和其他公司,股權制衡可以提高公司價值。白重恩等認為股權制衡對公司價值有正向影響。王永海、毛洪安研究認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對控股股東,并且有其他大股東存在的股權結構有利于提高公司價值。 以上都是認為股權制衡有利于公司價值的提高,但也存在有不同的研究結論。朱紅軍、汪輝通過對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分析認為在這樣的股權結構下,控制性股東的控制權私人收益更大,因此得出的結論是股權制衡的股權結構不能提高我國民營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這種股權結構并不比一股獨大更有效率。趙景文、于增彪經過檢驗認為,股權制衡公司的經營業(yè)績顯著差于同行業(yè)、總資產規(guī)模最接近的“一股獨大”公司,因此,“一股獨大”并非壞事,用“股權制衡” 替代“一股獨大”以改善“一股獨大”公司經營業(yè)績的思路并不一定有效。徐莉萍、辛宇、陳工孟指出不同性質的外部大股東在不同性質控股股東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現明顯不同:中央直屬國有企業(yè)和外資外部大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績效有著正面影響;而金融機構作為外部大股東對公司經營績效卻有負面影響。 可以看出,對于股權制衡的股權結構能否提高公司價值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什么樣的因素導致了這樣的差異呢?通過比較發(fā)現,不同學者的研究在公司價值的計量指標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偟目磥碇饕袃深愑嬃恐笜耍旱谝活愂莟obinQ值和市凈率反映的公司價值計量指標,還有一類就是ROE、ROA、 CROA等會計業(yè)績指標。到底什么樣的計量指標更能反映我國的企業(yè)價值的計量呢?陳信元、汪輝采用tobinQ值和市凈率反映的公司價值計量指標,文章認為凈資產收益率是會計指標,其大小往往會受到公司經理層盈余管理的影響,所以不能準確地計量公司價值的增加或減少。相反,趙景文、于增彪則傾向于用會計業(yè)績指標,理由是tobinQ值和市凈率難于反映中國上市公司的價值,因為如何計算中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市場價值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而且沒有為大多數研究者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我國股市尚未成熟,存在過度投機的特征,流通股的市場價值波動大,還有,我國股市是否達到弱市有效還是一個尚無一致結論的問題。文章還認為會計業(yè)績指標能相對較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價值,因為雖然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甚至會計造假行為,但ROA和CROA的操縱程度相對于ROE 較低;而且研究可以通過較大的樣本量和較長的研究時間區(qū)間來減少ROA和CROA的被操縱程度。此外,還有學者采用其他的計量指標,徐莉萍、辛宇、陳工孟采用IAPO(經營績效指數)衡量公司的經營績效指標,所謂的經營績效指數是在ROA、CFOA(資產現金流量回報率)、ROS、AT、CGS、EXP、 GRO、SEMP、AEMP等九項常用的經營績效指標加權計算的基礎上得出的。 股權制衡的構建 合理股權制衡的構建主要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對已經上市的大部分“一股獨大”公司,應當在保持第一大股東控股地位的基礎上,引導第一大股東降低持股比例,或者將其持有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其他相對持股較多的大股東,從而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體的多個大股東制衡的股權結構。同時對少數制衡度偏高的股權分散型上市公司,應適當提高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保證第一大股東的控股地位;二是對擬上市的公司,應從上市前的重組改制入手,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使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多個大股東有效制衡的股權結構。 以上是91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什么是股權制衡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